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依本章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一萬五千立方公尺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者,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